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1民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春梅、史庆信等与李会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梅,史庆信,李会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906号原告李春梅,女,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史庆信,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李会娜,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濮阳人,现住卫辉市。原告李春梅、史庆信诉被告李会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五月27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37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雪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