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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鹿寨县支行、吴云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鹿寨县支行,吴云秀,吴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鹿寨县支行,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89982017-X。负责人李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云秀,女,1976年12月17日生,壮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吴邦军,男,1971年1月11日生,壮族,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吴邦军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南闸分理处账户20×××13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