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赖斌,刘红英,朱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树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赖斌,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宁都县,被执行人刘红英,女,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宁都县。被执行人朱七秀,女,1947年7月25日生,汉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斌、刘红英、朱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斌、刘红英、朱七秀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