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国峰、姜小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峰,姜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峰,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安市。被执行人:姜小林,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小林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小林名下的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闻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之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