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云、严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云,严某,严霞,严继红,严纪菊,严继乔,黄家发,徐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薛云,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江山市。申请执行人严某,女,2007年4月28日出生,住江山市。申请执行人严霞,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严继红,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严纪菊,女,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严继乔,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黄家发,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住江山市水泥厂生活区。被执行人徐春梅,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家发、徐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家发、徐春梅赔偿薛云、严某、严霞、严继红、严继菊、严继乔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合计6903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家发、徐春梅未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881民初44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黄家发、徐春梅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江山水泥厂生活区502幢单元102室房屋(产权证号:S143379、S143380;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6)第0411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家发、徐春梅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江山水泥厂生活区502幢单元102室房屋(产权证号:S143379、S143380;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6)第04114号)。执 行 员 毛卓渊助理审判员 刘荣辉助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