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与支小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支小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6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8587421953。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清,该行员工。被告:支小红,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进贤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诉被告支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