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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会军与郭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军,郭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552号原告:郑会军,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郭淑英,55岁,现住白城市。原告郑会军诉被告郭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被告因房屋装修在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应付货款合计25736.00元。2012年12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4年12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你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2736.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0元(原告郑会军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