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孟老碗、新乐市马头铺镇东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老碗,新乐市马头铺镇东田村村民委员会,王兵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老碗,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马头铺镇东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乐市马头铺镇东田村。法定代表人:王志永,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军,男,现年57岁,汉族,现住新乐市。上诉人孟老碗因与被上诉人新乐市马头铺镇东田村村民委员会、王兵军土地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老碗以经过各方调解,自己反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不再申请二审法庭开庭审理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孟老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老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湘 英审判员 刘 俊 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