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启花与王世俊、王世成、贺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启花,王世俊,王世成,贺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高启花,女。被执行人王世俊,男。被执行人王世成,男。被执行人贺广平,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世俊名下的陕KSE4**北京现代牌轿车,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高启花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世俊、王世成、贺广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启花发现被执行人王世俊、王世成、贺广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