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派能机电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海工液压舵机厂企业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6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派能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海工液压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派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百东乡二村。法定代表人区斯腾,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海工液压舵机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组织机构代码72990911-2。法定代表人郑家藩。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派能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海工液压舵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共计1396774.23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搜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上述地址生产、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