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355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傅金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傅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殷国春,中国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金光,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傅金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35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