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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马晓鸿与胡旭玲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鸿,胡旭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晓鸿,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旭玲,女,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胡旭玲于2017年1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马晓鸿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被执行人胡旭玲承担。因被执行人胡旭玲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晓鸿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现法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3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远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