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鄢某1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1,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536号原告:鄢某1,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被告:田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祥,河北南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鄢某1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鄢某1、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男孩鄢某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依法给付抚养费;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鄢某2。由于被告性格怪异、脾气暴躁,经常在家庭生活上无事生非、制造家庭矛盾,婚后期间发生矛盾数次,还每次都跑回娘家,被告和我经常闹离婚。婚后我挣的钱一部分供家庭开销,剩下的四万元交由被告存储,2016年9月份,被告将所有存款私自取出交由被告母亲手中,此事我却不知情。在2017年2月11日晚双方虽争吵过,但当晚已和解,之后的半月内夫妻感情正常,此后在被告父母的撺掇下,又和我闹离婚,导致夫妻矛盾恶化,以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不往来。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庭,我多次容忍被告,但被告却认为我软弱可欺,被告行为变本加厉,不思悔改。原告认为,婚后长期的矛盾已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离婚别无选择。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田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80000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惊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鄢某2,现在孩子在被告处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主张3年挣了40000元都给了被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交打款凭证复印件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主张现在原告处有陪嫁物品TCL42寸电视机一台、美菱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金燕牌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个、电饭锅一个、被褥三床、气炉子一个、脸盆两个、暖壶两个、茶具一套,原告认可脸盆两个、茶具一套,对原告不予认可的物品被告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生育的男孩鄢某2现随被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孩子仍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依法承担部分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十八周岁,2017年度的孩子抚养费按照2017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919元的25%计算8个月为1986元,以后的孩子抚养费在每年的2月15日之前按照当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5%给付当年的孩子抚养费。原告主张在被告处有共同财产40000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原告提交打款凭证复印件不能证实其主张,不予认定。被告主张现在原告处有陪嫁物品原告认可有脸盆两个、茶具一套,对原告不予认可的物品被告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鄢某1与被告田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鄢某2随被告生活,原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2017年度孩子抚养费1986元,以后的孩子抚养费在每年的2月15日之前按照当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5%给付当年的孩子抚养费至十八周岁。三、现在原告处被告的陪嫁物品脸盆两个、茶具一套归被告所有,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昝立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