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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许景川与卢龙县淦涞铁选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景川,卢龙县淦涞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许景川,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执行人卢龙县淦涞铁选厂,组织机构代码66905XXXX。许景川诉卢龙县淦涞铁选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卢民初字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景川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证券,向车管部门查询了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初字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将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伟审 判 员  李振泉人民陪审员  李 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