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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鹏与王丽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鹏,王丽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郭鹏,男性,2001年6月12日出生,住绛县某村被执行人:王丽赞,女性,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绛县某村本院在执行郭鹏与王丽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082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