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雄申请执行任云、张海燕、任联俊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雄,张海燕,任云,任联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雷雄,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任云,男,43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张海燕丈夫。 被执行人任联俊,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磴口县。 本院在执行雷雄申请执行张海燕、任云、任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陆全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