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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雄申请执行任云、张海燕、任联俊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雄,张海燕,任云,任联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雷雄,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任云,男,43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张海燕丈夫。 被执行人任联俊,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磴口县。 本院在执行雷雄申请执行张海燕、任云、任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陆全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