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海悦兔纺织有限公司、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悦兔纺织有限公司,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8执5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悦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柳港镇中库路295号四幢223室。组织机构代码67932507-0。法定代表人:郁婧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490061-2。法定代表人:江雪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悦兔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皖0208执576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222417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圣飞审判员 俞红干审判员 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元琦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