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建新、李庆霞与李俊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波,李庆霞,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赵继波,生于1973年8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庆霞,女,生于1973年10月5日,汉族,,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俊,男,生于1961年10月5日,汉族,住邓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建新、李庆霞与被执行人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俊宏送达了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俊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