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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建新、李庆霞与李俊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波,李庆霞,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赵继波,生于1973年8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庆霞,女,生于1973年10月5日,汉族,,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俊,男,生于1961年10月5日,汉族,住邓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建新、李庆霞与被执行人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俊宏送达了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俊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