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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忠王申请执行陶永灿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忠王,陶永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苏忠王,男,汉族,现年42岁,高中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个体户,住浙江省苍南县观美镇长安路109—*号。被执行人陶永灿,男,汉族,现年62岁,小学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住云南省华坪县中心镇。关于苏忠王申请执行陶永灿合同纠纷一案,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忠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28062.00元,执行费6321.00元,两项合计4344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50000.00元,剩余款项384433.00元未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永灿的存款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其名下除车牌号云PTL8**奔驰小型越野客车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对云PTL8**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于2016年4月27日将陶永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3月8日将第三人陶顺林(公民身份号码533223197012270010)追加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陶顺林司法拘留十五日,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鉴于以上实际情况,经释明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华坪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执字第9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祥执行员 蔡少付执行员 周兰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