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ui恢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邱子亮与刘建军、高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子亮,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ui恢631号申请执行人邱子亮,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雄,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邱子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建军、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建军、高雄偿还申请执行人邱子亮借款本金24.7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980元及申请执行费2450由被执行人刘建军、高雄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乔海波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