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32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李永涧、山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李永涧,山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6号。负责人:肖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清,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永涧,男,1958年6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山玉霞,女,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涧、山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321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