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洋,民勤县富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回族,1985年1月17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审被告:民勤县富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南关(汽车南站东公租房*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冬梅。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洋、原审被告民勤县富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开庭传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洋签收该专递;民勤县富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拒收该专递。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民勤县富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视为开庭传票已经送达。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79元,由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