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35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小学文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70年2月8日,农民,小学文化。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玉龙独任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龙泉乡街道经营家具专卖店,2016年元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家具,购买后因没钱支付,故给原告出具了6300元的一份欠条。于2016年12月份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给付了家具款1000元,剩余的53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3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甲于2017年5月22日前给付马某某欠款2300元;马某甲于2017年6月20日前给付马某某欠款3000元。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进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