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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温桂芳申请杨瑞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桂芳,杨瑞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温桂芳,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通江路百英江鱼馆被执行人杨瑞双,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富士祥和小区C栋2单元101室温桂芳申请杨瑞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桂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温桂芳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英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