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温桂芳申请杨瑞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桂芳,杨瑞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温桂芳,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通江路百英江鱼馆被执行人杨瑞双,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富士祥和小区C栋2单元101室温桂芳申请杨瑞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桂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温桂芳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英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