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盖京芝、霍才与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主岭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京芝,霍才,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主岭客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盖京芝,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霍才,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主岭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林,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民终1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79931.09元、案件受理费2599.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主岭客运公司按判决将执行款382531.01元全部给付二申请执行人盖京芝、霍才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民终1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博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