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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陶明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570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陶明安,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陶明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刑事判决书,陶明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陶明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陶明安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