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诱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诱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柳州市中山东路42号。被执行人:柳州市诱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映山街1号进球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邓鸿琳。关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2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柳州市诱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诱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有财产。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7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道远审 判 员 罗安长审 判 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翰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