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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凯歌与刘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歌,刘曼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547号原告:李凯歌,女,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刘曼曼,女,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歌诉被告刘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凯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曼曼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凯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凯歌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