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汪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520号原告:汪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被告:汪某乙。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汪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汪某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