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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贺某某与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马某某的工资款22294元剩余债款申请人自动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