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玉红、孙华琴等与江舜兵、马学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红,孙华琴,孙东芹,孙利芹,孙金龙,江舜兵,马学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红,女,195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孙华琴,女,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孙东芹,女,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孙利芹,女,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孙金龙,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江舜兵,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马学才,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主要负责人:曹鸿燕,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玉红、孙华琴、孙东芹、孙利芹、孙金龙与被执行人江舜兵、马学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706执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