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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国华与开鲁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华,开鲁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814号原告:赵国华,女,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开鲁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代表人:王贵宝,系村主任。原告赵国华与被告开鲁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赵国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国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全额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国华负担。审判员  于凤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