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青林、覃瑞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青林,覃瑞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蒋青林,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覃瑞鸿,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申请执行人蒋青林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瑞鸿、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578.2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瑞鸿系列案件过程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覃瑞鸿工资账户,每半年划拨一次其工资收入到本院,并按债权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蒋青林已经领取10000元,并自愿放弃本金1578.2元及利息,同时书面要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10000元,并自愿放弃本金1578.2元及利息,同时书面要求本院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