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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947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胡某,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世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