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947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胡某,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住虎林市虎头镇。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世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