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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8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钟洁、李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钟洁,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54-4号申请执行人李钟洁,女,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洁,男,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洁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