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8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钟洁、李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钟洁,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54-4号申请执行人李钟洁,女,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洁,男,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洁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