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红某冻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某,马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78号申请人李红某,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被执行人马卫某,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马庄村委马庄。本院(2016)豫172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卫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卫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卫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