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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耀国、雷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耀国,雷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澧县澧阳镇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被执行人雷耀国,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雷耀明,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耀国、雷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3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彭 军审判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继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