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刘小强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963号被执行人刘小强,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21989********,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2团畅游网吧。被执行人梁雷抢夺罪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五垦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2000元,已执行1466.71元,尚有533.29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小强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梁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五垦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