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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跃辉、钟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跃辉,钟敏,邱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沅江市入园路。法定代表人兰春波,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邱跃辉,男,1被执行人钟敏,女被执行人邱法强,男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301号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路辉、钟敏、邱法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路辉、钟敏、邱法强应支付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573元,执行费7100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路辉、钟敏、邱法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7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