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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钱玉平、史志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平,史志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钱玉平,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史志伦,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玉平与被执行人史志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玉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玉平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齐发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