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钱玉平、史志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平,史志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钱玉平,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史志伦,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玉平与被执行人史志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玉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玉平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齐发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