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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洁与黄奎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洁,黄奎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孙洁,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奎豪,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洁与黄奎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2009)株证内字第354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奎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2009)株证内字第354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