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王旭升、梅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双,王旭升,梅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双,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被执行人:王旭升,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梅春辉,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王旭升、梅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新伟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