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文栋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文栋初,刘秀兰,卢建军,洪金华,康文祥,周春明,邱冬才,梁健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新县埠前镇小屋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638467476。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栋初,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兰,女,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军,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金华,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永新县。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祖华,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文祥,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明,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冬才,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健琼,女,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永新县,。上诉人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栋初、刘秀兰、卢建军、洪金华、康文祥、周春明、邱冬才、梁健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30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良华审 判 员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