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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宇,张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洁,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张金花,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申请执行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公证处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吉图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德宇据此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金花所有的房屋,经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格125,364.00元。申请人王德宇同意以物抵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金花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