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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栗璐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璐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44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璐璐,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禅城县,高中文化,无业,住禅城县。2016年7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栗璐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01刑初7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栗璐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56.1克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栗璐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栗璐璐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栗璐璐,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栗璐璐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属自愿行为,并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栗璐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栗璐璐撤回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初7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丽华审判员  何 玲审判员  王艳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玉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