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彦军与张立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军,张立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53-2号原告刘彦军,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高邵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志,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西霍同村人。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彦军与被告张立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彦军于2017年5月12日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趁心审 判 员 杨文星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