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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国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国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59号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6号9门。法定代表人:袁少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日欣主审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