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民初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京燕诉被告吉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燕,吉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321号之二原告:李京燕,女,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吉华丽,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受理原告李京燕诉被告吉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华丽在中国邮政银行曲沃县西大街支行(账号:0304141021000007656)的存款1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