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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英与刘真、余玉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英,刘真,余玉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英,女,194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王祥,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真,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玉兰,女,195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英因与被上诉人刘真、余玉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XX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