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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乔海林与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海林,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440-1号申请执行人:乔海林,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八七路与汝河路交叉口。负责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海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乔海林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百度搜索“”